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类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刑事电子数据鉴真在刑事证据可采性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优势.但在电子数据鉴真的过程中,存在着鉴真对象模糊、收集主体不专业、保管链条不完善等问题.针对鉴真对象模糊的问题,要明晰鉴真对象;完善关于收集主体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收集主体不专业的问题.详言之,培养专业取证人员、构建信赖的鉴真机构;建立体系化的电子数据保管链条制度来应对保管链条不完善的问题.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109-111,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刑事电子数据鉴真问题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04M202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