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媒体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手段趋于多元化,视听作品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且侵权形式更加多样、隐蔽,著作权人面临维权艰难、维权成本高的窘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并在202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此次修正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为责任承担人的赔偿领域依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1年3月发布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解释,既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了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也为著作权人维权增添又一保障.然而,从实务角度上看,视听作品版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率较低、惩罚赔偿金额倍数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占比仍较低.关于视听作品版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未能充分有效发挥,需要采取提高社会重视度、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相结合、制定科学有效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破解当下视听作品侵权损害举证难、侵权赔偿额与实际侵权损失不匹配的难题,从而助推视听文化生态健康有序发展.
基金
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新媒体影视作品版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研究,项目编号:2020KY2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