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升假释的适用率是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必然方向,但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究其原因,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核心关卡.实践中,各单位实质关停假释通道者居多,也存在架空“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一假释条件办案的做法.个别单位运用排除法、限制法自行设计评估量表,采取貌似“定量”实为“定性”的评价法,将假释、减刑案件的审前程序不予区分,致使对再犯罪危险的把握、评估依据的运用以及认证权力的运作等均出现失范现象.改变这一现状,首要应当改变抽象的“没有再犯罪危险”为具体的量化指标,同时,纠正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对象、调查项目,完善假释案件的终身问责制,方可有效实现假释制度激励罪犯重归社会的功能.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217-222,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