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科技时代的新兴产物,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预期效益的同时,亦给现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带来了冲击.若将现有的产品责任理论及交通事故责任理论直接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案件中,将会出现责任主体混乱、设计缺陷难以认定、系统开发商借免责条款逃避责任及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难以适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如下解决思路:首先将使用人及系统开发商纳入到侵权责任主体之中;其次借鉴域外经验对现有的产品设计缺陷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再针对系统开发商限缩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最后完善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205-207,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