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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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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也逐渐出现,《刑法》不能因其具有谦抑性而对风险置之不理,但是也不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对现有刑法制度进行大规模干涉,应当在它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改变,使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由于人工智能没有人类情感以及不受伦理道德的制约,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主体,那么也无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人工智能做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可根据它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来追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关于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方向,应当是适当调整并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具体罪名可以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和人工智能事故罪,增设刑罚时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 韩雨静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1期190-19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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