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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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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该村已有一处住宅。查阅裁判文书网,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裁判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有效。
作者 周玲珠
机构地区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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