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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民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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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非法外之地”,依托网络技术出现的微信群本质上是实体社会空间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微信群不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群主享有平台赋予的更多功能权限,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微信群聊作为一种群体性活动,而微信群主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群主未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的补充侵权责任.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2期131-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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