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存在的环境侵权领域部分争议性问题作出确切回应,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性。本文对该《解释》中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并处规则进行探讨,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实际与生态修复责任具有一致填补性原则,二者可并处使用;厘清了惩罚性赔偿与公法的制度属性差异,惩罚性赔偿和公法责任(一般指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具有不同的惩罚性质,应当分属两种责任,可并处适用;也为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其他责任的竞合规则提供了更清晰的解释思路,一切要以民法责任优先,公法责任居后;且在民法赔偿中侵权人应先履行“填平性”修复责任,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