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聚焦于意定之债,无法为实践中夫妻单方对外侵权所造成的债务性质认定提供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究竟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传统的“数人侵权判断进路”和“财产共有人连带清偿债务”的认定路径在内部逻辑上均不能自洽,从“夫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角度出发的婚姻法路径也囿于受益标准分歧严重、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而难以形成统一判决.针对目前混乱的司法实践,应根据法律补充和解释的原则,对《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进行法内续造,将夫妻共同利益作为债务性质认定的核心,并结合家庭对外的经济共同体属性和侵权法的损害填补机能,在具体认定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侵权一方配偶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该推定.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3期133-13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