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呈现出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跨区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诈骗行为在司法认定中突显出一些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的认定方面。认定“非法持有”,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仅指实际使用(已有赃款到账),不包含只有诈骗目的的情形。事前,指既遂之前;通谋,指行为人与诈骗实施者基于非法获得诈骗款的共同目的,互相知晓对方的存在;明知为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具体指行为人对行为对象具有违法性认识,即知道或应当知道钱款来源不合法。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不再依传统的双向沟通标准,而是采明知规则;主从犯的认定,一般根据整个诈骗团伙架构,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评判。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4期96-9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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