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是推动我国金融发展与繁荣的动力之一,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制模糊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一方面,虽中央出台税收规定,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实行,中央与地方税收不一致,形成税收洼地;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未明确税收立法致使税收混乱,有违税收法定。合伙企业课税理论主要有“集合论”和“实体论”两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适用的理论基础上,厘清我国合伙企业课税逻辑,对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税收提出建议。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5期128-1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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