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快递行业日臻成熟,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屡见不鲜。当前立法并未明确快递合同之性质,也未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列入《民法典》中,但学界通说多认为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同时,快递服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基本相符,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但并未脱离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也应为《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就快递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存在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一些免责事由,快递企业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必须明确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范围,快递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方能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