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已日趋成熟,为了统一该制度的适用标准,有必要对其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结合理论观点,得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最为可接受的适用标准。法院一般围绕合同的具体类型、违约方主观方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审查。有必要结合《民法典》第580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进行解释适用。在适用范围上可考虑将该条扩张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上,在适用要件上关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判断不再局限于主给付义务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生效时点宜在相对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时,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时应同时处理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出处
《华章》
2021年第11期154-156,共3页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证研究(创新项目编号:04M202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