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调整合同失衡状态,实现最低限度的实质性合同正义。《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原则从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方面进行了完善,但对“再交涉”环节仅有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观点讨论仍然热烈,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受“双减”政策影响,法院受理教育培训机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诉讼中,培训机构提出情势变更。但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和实务的探讨一直再持续。民法典第533条对情势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上述规定,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租赁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