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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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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污染环境犯罪的前置法定性,其违反我国规定的条文使污染环境行为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具有高度的相似,但两者在侵害法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需要对污染环境行为中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进行明确,健全环保行政性执法与环保刑事性司法两者衔接机制,并且在罚金刑方面借鉴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观点,决定增加罚金数额的幅度,发挥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行为治理的职能与作用.
作者 乐嘉昕
机构地区 南京理工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4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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