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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隐私的反垄断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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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体而言,如果互联网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一旦出现非法侵犯以及损害用户的各项隐私权限等违法乱纪行为时,便可以将其归结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利用《反垄断法》对其予以管控治理.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利用扩增的数据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如果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与限制竞争无关,其行为仍应由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作者 崔星辉
机构地区 温州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4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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