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引入被遗忘权来保护公民的信息权益也显得愈发重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了本土化的被遗忘权。本文从被遗忘权的发展和概念入手,从主体、客体与内容三方面讨论被遗忘权本土化的保护标准,并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明确了被遗忘权侵权责任保护方式,同时提出设立专门数据保护机构方式进行保障,完善对本土化的被遗忘权的保护。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被遗忘权本土化的保护方式与标准分析”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4M202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