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产业形式也日趋复杂多元,2020年11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视听作品的称谓,为后续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保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此次修法也以法律形式明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著作权保障领域,为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人增添了又一维权屏障。然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未对视听作品作出明确定义,也未对各类视听作品之间的特点明确作出区分。此外,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保障的具体适用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为此,本文拟从视听作品的角度,分析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以期能够为新法的具体实施提供可借鉴之处。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8期123-125,共3页
Times Figure
基金
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新媒体影视作品版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研究(项目编号:2020KY2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