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投资的增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逐渐成为隐名股东投资的重要手段,随着隐名股东投资资本的加持,故在实践中关于隐名股东股权的认定及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代持问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并未存在可予引用的明确法律依据。正是基于此种现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矛盾。通过剖析此类股东代持法律问题,可知此类股东代持法律问题的核心便是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这核心点的解决又与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息息相关,而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又与法律依据的欠缺与矛盾密切相关。故本文将率先分析《公司法解释(三)》自身的逻辑矛盾,之后再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之规定进一步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进行探讨,进而分析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股权归属的确认问题。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1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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