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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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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2月31日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再编入2020年及以后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书依法进行注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司法会计鉴定许可执业,使得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参与“套路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但在“套路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点,如: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完整、计算还款利息方法不一、银行流水未备注清楚转账性质、现金借还款缺少取款流水、询问笔录口供与银行流水不一致,且缺少其他佐证材料情况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鉴定等等。所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套路贷”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初期,需及时与公检法机关进行充分、有效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梳理鉴定材料、明确特殊事项,确认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方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判案依据,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度。
作者 陈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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