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都受到了极大的推动,无论是工农业还是金融业。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之一,同样在传统保险业的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变革,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互联网保险最初的定义无非是互联网方式进行销售保险,随着技术革新以及在人们生活中的推广,关于保险的理赔,支付,审核甚至审查事故现场都可以在线上进行,互联网保险改变了保险行业,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因此,如何从立法的深层次角度对互联网保险进行有效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互联网保险的有效监管,不仅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有利于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同时,对于保险业的有效监管,不应仅仅是对于保险业现如今的严格监管,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严格的资产审核管理过于关注保险业的稳定性,致使我国保险业无法展现出它应有的活力与作用,应对保险业进行合理适度的监管,既对其核心偿付能力进行控制,同时不能遏制其活力;丰富拓展对于保险业的监督手段,实现多主体多方面监督管理,促使保险业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
出处
《虹》
2022年第1期161-16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