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在独立董事的地位和责任承担上将其与一般内部董事进行区别规定,在近两年的某药业案中采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该案投资者众多且赔偿基数大,所以在该案中即使独立董事依照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五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亦高达上亿元。如此巨大的赔偿额度引发了独立董事的“辞职潮”,本文提出独立董事具有权责不符、过错认定具有模糊性的困境,基于前述困境,本文提出完善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规则、确立独立董事的限额连带责任、设定独立董事的强制责任保险规定的相关建议。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证券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项目编号:04M2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