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众多老年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老年人因为身心障碍等一系列原因,而无法很好地保护自己权益的现状.不仅是老年人,很多成年人也会面临医疗签字等问题而产生意定监护的需求,但我国目前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确立并实施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存在于如何对监护进行监督上.以公证为落脚点,通过现有规定可知,撤销和更改监护人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是损害发生后的救济,无法真正达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标.毋庸置疑的是,我们仍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监督制度,同时,结合公证的属性探寻其在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监督作用,使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3期139-141,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