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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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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的方式等未有详细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若遗嘱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或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的,还可能存在两类责任的竞合.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应当区分有偿和无偿管理人的责任,无偿管理人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责任,而有偿管理存在轻过失就应承担责任.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返还财产等方式.共同遗产管理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如果有分工和约定的,承担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向其他管理人追偿.遗产管理人在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存在约定免责事由等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豁免责任,管理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赔偿责任.
作者 严炜珍
机构地区 江西理工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3期240-2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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