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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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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将预约合同划入了其直接规定的范围之中,标志着立法机关对预约合同的日益重视,然而由于其规定基本延续了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未能从根本上进一步细化预约合同规范体系。当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定金与违约金四种。但实践中仍存在着成立要件、法律效力、责任形式及适用具体范围等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了预约合同违约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需要有关部门予以进一步完善。
作者 吴文燕
出处 《魅力中国》 2021年第38期22-24,共3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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