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征收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进行补偿及注销登记的合理路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不因房屋设定了抵押权而影响征收行为和征收决定的效力,而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并不导致抵押权的丧失,还要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带有抵押性质的房屋被征收之后,抵押权人就会因为其拥有的权利而获得一定的补偿金,或者是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此同时还可以拥有依法清理债权的权限,甚至还可以要求解除与之相关的抵押合同。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认为如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那么相关部门可以给出一定的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抵押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直接支付至抵押权人或人民法院查封文书的相关账户,在收到款项后,抵押权人或人民法院应及时完成解除抵押或解除查封的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时完成所有权注销登记。
作者 陈凌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3期241-243,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