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里,人们不能准确地预测将来的形势,而且风险决定也会对将来的事情产生影响。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风险监管机关开展工作的一种行为方式,其风险决定既要科学,又要有法律根据,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且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应该对有关部门发出风险警示的权力进行管制。作为一项管理行为,只有有关部门才能使用风险警示,而“风险警示”这个术语仅限于此机构。目前,监管机构正逐渐地采取行动,扭转这种两难局面。尤其是原国家药监局已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列入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条例》。鉴于此,本文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规范来源入手,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