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解约权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后《民法典》第580条规定非金钱债务出现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三种除外情形之一,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现行《民法典》第580条在适用中存在对违约一方的解约原则,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种未被解决的金钱债务纠纷,而其效力指向尚不明确;在确定合同终止的时间认定方面存在着分歧.关于合同违约赔偿问题不明确的问题,可通过《民法典》第899条、第1022条类比地适用于解决金钱债务契约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