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中一项新兴的制度设计,河长的双重身份和制度依据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河长责任具有法律和政治双重性。但河长的政治责任过于凸显,而其法律责任缺乏关注,同时,河长的法政双重责任之间也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本文从建立法政双重责任机制的角度重新审视河长制的制度体系,讨论河长责任的双重性并揭示河长法律责任和法政责任衔接机制的缺失。本文主张当在立法层面对河长法律责任的规制给予更多关注;同时应打破河长制内部考核机制的封闭性,使河长制考核主体更加多元化;另外,应形成河长法政双重责任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避免“网状结构”经纬线的相互脱节。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5期80-84,共5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