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知识产权时代相比,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类型和载体均产生了巨大变化,而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却仍囿于传统模式,不严密也不完善。最主要的表现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很难实现客观量化,且目前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缺乏明晰完备的追责路径。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复杂性、争议主体的广泛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仍然存在疏漏之处。针对上述问题,未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层面,应充分关注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成果的新形态、犯罪的新手段,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变化,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实现从“适度保护”到“同等保护”的转变,并调整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应确立“强弱”有机结合为核心的刑法保护战略,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并重置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5期75-79,共5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2019年度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课题《对我国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可行性分析》(课题立项号:FZFK19-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