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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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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中,没有最低资本的约束,在不需要验资证明的情形下就可以设立和登记,这给债权人带来很大风险。债权人能否可以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存在着一些规定,是债务人清算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对于债务人清算制度的改善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论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困境。由于不同法官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通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存在问题,得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完善建议:一是成立公司出资管理委员会、二是通过构建股东出资催缴制度,三是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出构建建议。
作者 金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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