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在社会备受瞩目,本案也经历了三审终结,第三次审理结果与前两次大相径庭.司法是否要为违法者买单也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受害人的死亡确实是令人惋惜的事,但司法不能忽略行为无价值而以结果为导向,对案件的原被告“一人一巴掌”,进行责任分担.景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该在合理限度内,但这种合理限度应该利用利益衡量标志综合考察原被告的相应情形.比如,对受害人而言,是否具有风险预见可能性、避免可能性及损害程度;对义务人而言,是否具有预防可能性以及预防成本如何的问题.同时,考察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性质及归责原则的认定.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6期213-215,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