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92条并未涉及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0条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或适用《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位清偿规则.通过债权法定移转取得代位权,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对债务人的债权以清偿范围为限,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以其他担保人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为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14条并未绝对否定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为该体系化解释留有空间.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6期116-11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