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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游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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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作为流域环境治理的兜底环节,建立黄河上游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对于实现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河上游作为完整的流域生态空间,具有整体系统性特点。通过注重职能融构形成整体效应的流域环境司法协同机制能够有效破除流域空间整体性与传统环境司法之间的壁垒。然而,当前黄河上游的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存在形式单一、缺少上位法律依据以及司法与行政相独立的现实困境。需要通过推动环境司法流域化发展、夯实法律依据以及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三个维度来完善黄河上游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
基金 甘肃省高等学校青年博士基金项目“黄河流域上游区域环境司法协同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2QB-119)、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个人项目)“环境司法“甘肃经验”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贡献研究”(项目编号:2022LQGR64)、甘肃省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甘肃省环境司法的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3B-122)、甘肃政法大学校级科研创新项目(重大项目)“流域环境司法治理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展开——以黄河流域为例”(项目编号:GZF2022XZDAO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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