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建议的刚性与其规范性密切相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导致实践中存在混淆适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情况,削弱了其独立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法律监督价值。本文通过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制度基础和目的进行研究后发现,对行政自主权的尊重是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预设的逻辑前提;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目的赋予其诉前程序性和法律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决定其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探索出“明确对象-行为定性-选择监督方式”三步走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适用逻辑,通过提高其规范化水平来增强自身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