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政监管形成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其他综合性法规范和具体领域法规范为补充的立法格局。垂直方向上的个人信息监管法律体系和水平方向上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配置同样重要,它们共同促进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缺失监管的顶层设计以及部门分散立法等原因,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缺少细致性和有效性,监管手段技术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体制应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有效利用之间的平衡为出发点,建立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细化个人信息监管规则,提高个人信息监管的技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