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地位,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决定各项事务能否公正、有序和高效地开展。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完善、管理人调查权有限以及对管理人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发挥作用。欲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权,完善责任监督机制。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最终使得各方主体的利益得以保护和实现,破产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18期62-65,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