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活中如遗像等物品,虽然本身价值不大,但往往寄托了所有者深厚情感,蕴藏着精神利益,文章把这种物品称为人格物。《民法典》第1183条对人格物做出了规定,确认了人格物所有者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对人格物的界定比较模糊,“严重精神损害”的结果难以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统一,且仅适用于侵权造成的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要素对人格物进行认定,同时总结人格物的典型形态;结合多因素评价“严重精神损害”的结果;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出处
《华章》
2022年第9期162-16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