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肖像权的客体及内容,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同时借鉴著作权法确立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审判实践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避免侵害肖像权人利益;大数据及AI的发展导致肖像权网络侵权形式增多,因此对网络媒体侵犯肖像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害及主观过错,酌定合理制定相关标准.同时对于大量小微企业权利意识缺乏导致的侵害肖像权,损害结果轻微的,要积极寻求多元解纷力量介入,更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打造法治营商环境,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诉源治理.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8期144-14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