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中遭受长期家庭暴力的弱势方对施暴人进行反击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过早地进入量刑的阶段,而且存在因为出现死亡结果从而否定其反击行为的正当性的情况。若想为家暴弱势方的反击行为找到出罪的理由,则应当避免唯结果论,厘清正当防卫的本质,明确对于苦于家暴的弱势方没有进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施暴者决定着受害者长时间、持续的生杀予夺,因此,对反击行为进行事前判断,其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再者,如果造成了死亡结果,只要防卫行为和防卫结果没有同时超过适当的限度,弱势方的反击行为就成立正当防卫。
出处
《区域治理》
2023年第24期103-105,共3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