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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的合法限制——兼论《立法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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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国家赋予了很多区域先试先行的试点角色,传统的立法模式早已无法满足此类区域在法治方面的需求,《立法法》第84条的修订,标志着立法被授权主体范围扩充迈出了第一步。正视扩充为地方法治建设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应采用合理方式限制被授权主体的范围,分别建立符合标准的准入模式以便在事前对被授权主体资格进行事前审查,建立暂时调整或收回的准出模式为被授权主体范围进行事后保护,以达到维护法治稳定、利长远的目的。
作者 吴平洋
机构地区 贵州师范大学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24期100-102,共3页 Times Figure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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