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过往的法官选任模式,各级法院的员额法官都会在本院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法官助理面对的入额竞争都是在本院范围内.但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一定年限的法官,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打破了初任法官在本院任职的现有模式,也会打破之前各级法院法官助理的平衡,对各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法官法》第十七条的立法之源、积极之义、目前之状、现实之困及解决之道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希望能对该条法条落到实处有所帮助.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19期186-18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