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公共物品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然而,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存在民法依据不足、行政救济受限、司法救济竞合等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民法典》来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适度扩大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衔接、整合两种诉讼制度,解决竞合问题,建立一套内容合理、逻辑自洽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救济制度,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改善.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190-192,共3页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X1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