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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减释明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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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金调减规范赋予违约方抗辩权,以对抗守约方过高的违约金请求权,据此提出的抗辩类型为“权利抗辩”,法院仅能在违约方具有行使该权利的基本意思时进行消极释明,违约方仅以合同无效、不构成违约进行抗辩不能视为其具有申请调减违约金的最低限度暗示.对违约金调减抗辩进行消极释明有利于澄清当事人真意,故应为法官的一项义务,违约方应以法官怠于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及再审.
作者 孙慧杰
机构地区 青岛科技大学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103-10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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