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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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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人工智能产品不属于法律主体,因此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仍适用于该产品的侵权责任。但鉴于其特殊性,应由其设计者直接承担因其核心技术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而导致的责任。此外,其数据提供者对其运行过程也存在很大影响,也具备成为担责主体的可能性。同时,其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也应分担举证责任。另外,判定“人机切换”时使用者的接管过错要根据人的反应力来进行。
作者 董梦丽
出处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11期164-1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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