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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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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768条多重保理优先顺位规则作为辅助规范,可同时适用于有追索权及无追索权保理。多重保理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采登记优先、通知次优主义。但登记后仍应向债务人通知,否则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仍可向让与人清偿。该通知既可对抗其他未登记及通知在后的保理商亦可对抗债务人,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权利人仅能按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债权。
作者 腾春艳
机构地区 新疆大学
出处 《华章》 2023年第6期159-161,共3页
分类号 I [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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