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意串通制度是在民法中是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赋予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当事人对恶意串通的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不一,尤其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差异。此外,恶意串通制度常常与民法中的其他制度产生竞合,如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因此,恶意串通制度要在举证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完善,探索出一套有效的方法,使其发挥本应发挥的作用。
出处
《时代人物》
2023年第29期105-10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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