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停表制度,对此引发了存废之争。针对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等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新型垄断问题,停表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将其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赋予执法机关灵活性和弹性,与国际接轨,适应时代发展,符合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为了停表制度的正常实施,仍须对申报人申请的次数、补交资料的次数、磋商的前提条件、最长暂停期间、逾期责任、与延长审查及调查中止的区分等出台必要的限制,并设置必要的规制和救济措施,避免执法机关变相拖延审查周期。
出处
《秦智》
2023年第11期191-196,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