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萌生,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典型产物。其本质是传统价格歧视在新时期的发展,由于具有信息化特点,故其在外在表现上与传统形式有所不同。“大数据杀熟”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破坏网络平台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平台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此应从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和范围、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着手,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维护网络平台经济秩序。
出处
《华章》
2022年第1期138-140,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