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响应?马拉喀什条约?的号召,我国新《著作权法》当中对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但修改之后的条文对于“受益主体”“被授权主体”“无障碍格式版”的具体类别,以及是否应当引入商业不可获得性前置条件等问题上依然不明确.与此同时,与《著作权法》为根据的相关条例还未进行同步修改.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现有研究的分析,提出受益主体应当限于阅读障碍者本人,被授权主体限于主管部门授权,引入商业不可获得性前置条件等具体适用建议,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修改对上述建议加以规范化.